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2015号
原告:***,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90650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东安县日杂综合贸易公司紫溪烟花爆竹门市部,住所地东安县紫渓市镇原湘器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pq4x2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东安县日杂综合贸易公司紫溪烟花爆竹门市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6元,减半收取计4,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琦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