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39573135X0。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审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天筑广场S4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QXE30B。
法定代表人:尤晓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胜
审判员 周 卉
审判员 珠 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 弈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