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741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QXF30B,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天筑广场S4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尤晓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99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296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080元,本院退回。

审判员  魏田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