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741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QXF30B,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天筑广场S4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尤晓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99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296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080元,本院退回。
审判员 魏田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