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3民初226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0号2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260400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122号楼7层南区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510492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特2号1幢3单元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72BN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92584元及利息(以1292584元为基数按照年息5%计息,从2021年2月5日起至付清止);2.判令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工程款12925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0日,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将堵河廊桥桥面上廊亭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包干价45万元。工程完工后,十堰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未付清原告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当事人争议合同工程款以审计单位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之一,现原告在审计报告尚未作出前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