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0215号之一 原告: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二路西市房。 法定代表人:诺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交桥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朝阳区利泽中园106楼朝阳区。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中交桥宇科技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