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1号楼2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平果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县体育西路与铝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上诉人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规定足额交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已预交的77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