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1号楼2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平果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县体育西路与铝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上诉人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规定足额交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已预交的77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