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5元退还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