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南京恒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10895号
原告:冯仰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763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恒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管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仰伟诉被告南京恒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仰伟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仰伟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仰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傅 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