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电缆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招执字第134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大疃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