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电缆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招执字第1343-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大疃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个人存款人民币394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