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3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
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613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