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电缆厂有限公司

烟台市电缆厂、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财保1586号 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 负责人:***,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845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8458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412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