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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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60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6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鲁0602破8号-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60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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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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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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