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9执63号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遂宁市某中心: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某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生效法律依据: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遂仲字第0163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遂宁市某中心账户共计6,798,188.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731,276.74元,支付执行费66,911.97元。
至此,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遂仲字第0163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