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9执63号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遂宁市某中心: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某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生效法律依据: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遂仲字第0163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遂宁市某中心账户共计6,798,188.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731,276.74元,支付执行费66,911.97元。 至此,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遂仲字第0163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