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2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大树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5********。
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1号25栋2单元8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5********。
被告: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48号2栋1单元6层608号、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3995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什邡澳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城区京什东路南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36KMS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什邡澳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