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407号
原告: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99号高新区大学创业园A区八层A811房。
法定代表人:祁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林,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太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申军强,职务不详。
原告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