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1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山东钢铁集团日照精品钢基地沿河北路与中央大街交汇处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临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