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443号
申请人深圳市汉唐风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乐工业村铁仔路54号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8307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炯,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西乡固戍华万工业园D栋6楼之一(办公场所)之二(生产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425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汉唐风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汉唐风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0917.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49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0917.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0292××××9429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