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薛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3909号。机构代码证号:1644560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