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84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