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财保251号

申请人: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舟。

申请人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