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13932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