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3531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骆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骆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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