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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执保53号
申请人:***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
法定代表人:龚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青春家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9169P。
法定代表人:万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07555.7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07555.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 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