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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3852号 原告:***,女,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经审理查明:***曾以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撤销《解除劳动通知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6500元;三、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4183.9元;四、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延时加班费3613.61元;五、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2988.50元;六、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节假日加班费1793.1元;七、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工资9750元。2021年7月27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788号裁决书。裁决后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起诉,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33606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也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亦向本院起诉诉讼,即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鉴于北京新华创空间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立案在先,故***的诉讼请求应并入(2021)京0102民初33606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336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