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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4民初2134号 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南充市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