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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681民初17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汪杜路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8100875868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2层201、2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10305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洪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洪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龙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英飞好成科技园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615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华蓥教体局)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第三人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1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蓥教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或通知书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蓥教体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唐公司支付华蓥教体局违约金1,077,518.5元(34,026,900元x6个月零10天x5‰/月);2.判令大唐公司自行取回140台移动教学终端设备和100套网络教室桌凳;3.由大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通过招投标程序,原、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采购项目合同》(下称《采购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华蓥教体局向大唐公司采购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产品(具体详见《采购项目合同》所附共21页的项目配置清单),合同总价为37,922,860元,该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及验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采购项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大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交货到甲方华蓥教体局指定地点,随即在60日(共计9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采购单位指定账户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758,457元,未按要求履约,须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大唐公司在签约后向华蓥教体局指定的账户交纳了履约保证金758,457元。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乙方不能或者逾期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5%/月的违约金。
大唐公司辩称,华蓥教体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视为违约金,不应再行主张违约金。2019年10月16日,华蓥教体局收到大唐公司支付的758,457元履约保证金。2020年7月9日,华蓥教体局致函大唐公司,表明不予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大唐公司认为该部分履约保证金就是违约金性质,华蓥教体局已经收到了违约金,不应再行主张违约金。同时由于华蓥教体局并未提供因本项目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可以推断华蓥教体局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在758,457元的基础上酌情减少违约金;华蓥教体局应向大唐公司支付已收到全部货物的货款,2021年12月,双方对存放的现有货物清点,签字确认了《现有货物清单》。庭前,华蓥教体局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清点,确认已收到货物价值5,203,294元,其中已使用货物价值4,187,947元,未使用货物价值1,015,34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华蓥教体局于2019年收到货物,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未使用的货物也应当支付货款。
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华蓥教体局向大唐公司支付5,203,294元货款以及100套网络教室桌椅折价款55,000元(两项合计5,258,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蓥教体局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23日,大唐公司中标华蓥教体局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采购项目(下称中标项目)。2019年9月30日,华蓥教体局与大唐公司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为履行中标项目,大唐公司与英飞拓公司签订《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英飞拓公司直接向华蓥教体局供货。上述合同签订后,英飞拓公司开始供货。期间,华蓥教体局多次向大唐公司表示中标项目未及时全面履行,并向大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采购项目合同》。后因协商未果,2021年12月15日,大唐公司委派人员与英飞拓公司人员共同前往华蓥教体局一起对存放在该处的货物进行清点造表登记。各方确认了《现有货物清单》。基于案涉项目已经完成部分供货,华蓥教体局未向大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事实,大唐公司就《现有货物清单》项下的货款提起反诉,如日后发现其他供货事实,大唐公司将另行主张。
华蓥教体局辩称,1.大唐公司将案涉合同供货全部转包给第三人英飞拓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其向华蓥教体局供货的产品不合格、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2.因出现了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华蓥教体局不应当支付货款,即便验收合格,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5次支付货款。
第三人英飞拓公司陈述,1.案涉项目为案外人美森公司挂靠被告名义实施,第三人仅负责垫资,不掌握原、被告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确认大唐公司违约责任是否成立;2.对于华蓥教体局已经投入使用的货物所对应的货值,应当在本案中查明,并由华蓥教体局支付给大唐公司。
原、被告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采购项目合同》、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华教体函、《关于搬离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在校搁置物的函》、维修清单、维修项目审批单、支付凭证、《华蓥市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现有货物清单》、《华蓥市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已使用货物清单-供货金额统计表》、签收单、送货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通过招投标程序,华蓥教体局(作为甲方)大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采购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华蓥教体局向大唐公司采购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产品(具体详见项目配置清单),合同总价为37,922,860元,该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及验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采购项目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货物质量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且乙方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有设备以及整个项目包修、包换、保修等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60日(共计9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货物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后15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本项目付款总额37,922,860元,共分5次无息付清,在货物终验合格后10日内支付总额的20%,达到质保要求,后续付款每期支付时间间隔一年,即第2次付款时间为首次付款一年后对应时间。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采购单位指定账户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758,457元,未按要求履约,须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每次申请付款,需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且对应该次付款金额的税务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本项目提供5年维护维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不能或者逾期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5‰/月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大唐公司向华蓥教体局指定的账户交纳了履约保证金758,457元。大唐公司与英飞拓公司签订《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英飞拓公司直接向华蓥教体局供货。从2019年10月12日起,陆续向华蓥教体局下的华蓥一中、华蓥中学等单位供货5,203,294元,其中已使用货物有92项3693件,金额4,187,947元,未使用货物有61项568件,金额1,015,347元(包含华蓥中学的140台移动教学终端设备)。签收人、发货对接人在签收单中签字,且有相应的送货单。华蓥中学于2019年10月18日签收了大唐公司配送的鸿合交互式一体电视机(HD-I7580E)、操作系统,华蓥一中于2019年10月18日签收了大唐公司配送的鸿合交互式一体电视机(HD-I7580E)。华蓥中学、华蓥一中收到的部分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29,190元构成为:27071支一体维修费2,800元(华蓥中学五个班一体机主板维护及系统恢复),一体机维修费2,800元(华蓥中学五台一体机主板维护及系统恢复),支维修费2,240元(华蓥中学四个班一体机主板维护及系统恢复),支一体机维修费3,920元(华蓥中学高中部七个班一体机主板维护及系统恢复),支一体机维修费15,170元(华蓥中学一体机、OPS维修;一体机主板、OPS电脑值班维修,OPS电脑CPU更换、展台上门维修;一体机主板更换、逻辑板OPS维修;一体机主板、展台主板维修等),支一体机维修费2,260元(华蓥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大屏HD-I7580EW8更换电源板、OPS维修)。
2020年3月24日、2020年7月9日,华蓥教体局向大唐公司发出《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加快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信息化条件保障项目的函》(华教体函〔2020〕7号)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解除
本院认为,涉案《采购项目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涉案《采购项目合同》虽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但相关合同解除、货款结算等法律事实及案件纠纷持续至今,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合同》因大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华蓥教体局向大唐公司经催告无果后,发函要求解除《采购项目合同》,原、被告对案涉《采购项目合同》已解除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案涉《采购项目合同》已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合同解除后,货款的金额及支付以及货物的取回;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本院分别评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采购项目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大唐公司陆续向华蓥教体局下的华蓥一中、华蓥中学等单位供货5,203,294元,其中华蓥教体局已使用货物价值4,187,947元,未使用货物价值1,015,347元。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后15日内,华蓥教体局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故已使用的货物已不具备返还条件,华蓥教体局应支付大唐公司已使用货物款项4,187,947元。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的维修费应由大唐公司承担,华蓥教体局向本院提交了已使用货物的维修清单、维修项目审批单、支付凭证,证明支出维修费用29,190元,故本院认为华蓥教体局要求从货款4,187,947元中扣减该笔维修费用29,190元的主张成立,扣减后,华蓥教体局应支付货款金额为4,158,757元。关于大唐公司主张华蓥教体局支付其余到货未使用货款1,015,347元及100套网络教室桌椅折价款55,000元,本院认为,大唐公司完成供货的金额不到合同价款的20%,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并进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华蓥教体局无法统筹使用货物,且未使用的货物中140台平板电脑存在平板主机与键盘、鼠标、手写笔品牌不匹配一致的情形,故华蓥教体局可拒绝收领未使用的货物。大唐公司要求华蓥教体局支付到货未使用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华蓥教体局辩称,货款应根据合同约定每期支付20%货款,分5期支付,本院认为,案涉《采购项目合同》已解除,且大唐公司实际向华蓥教体局供货的金额不到合同总价款的20%,故华蓥教体局关于分期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华蓥教体局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大唐公司先开票再付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付款需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且对应该付款金额的税务发票,华蓥教体局要求大唐公司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支付货款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已解除后,华蓥教体局要求大唐公司搬离存放的100套网络教室桌凳以及140台移动教学终端设备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到货但华蓥教体局未付款货物,双方可结合双方清点到货的清单协商处理。
二、关于焦点二。《采购项目合同》约定大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华蓥教体局可没收履约保证金758,457元,并要求大唐公司偿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5‰/月的违约金。现华蓥教体局已发函解除合同并告知没收履约保证金758,457元,还要求大唐公司承担违约金,大唐公司辩称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兼具保证金质押和违约金的双重属性,一般不能与违约金并用。本案中,大唐公司中标案涉采购合同后,违法将合同项目转包给第三人,向华蓥教体局实际供货金额不足合同价款的20%,大唐公司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大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华蓥教体局支付2019年12月30日-2020年7月9日违约金1,030,666.33元(32,719,566元×6个月零9天×5‰/月)。大唐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恶意违约情形,故大唐公司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不支持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同时主张,故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758,457元扣除后,大唐公司还应向华蓥教体局支付违约金272,209.33元(1,030,666.33元-758,45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支付违约金272,209.3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向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8,75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存放在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处的100套网络教室桌凳以及140台移动教学终端设备;
四、驳回原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负担9,115元,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6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教育和体育局负担40,070元,被告(反诉原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