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9民催12号 申请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450号3幢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2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31402352,票面金额为34500元,出票人为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某村民委员会,付款行为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