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财保27号
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4183。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XQNJ1P。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圣水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8H769J。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大夏国际中心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号1032********;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汉中南环路支行,账号:2606********;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户:×××55;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号1020********;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号1020********;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西安银行汉中人民路支行,账号45301152********;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汉中人民路支行,账号45301152********;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汉中南环路支行,账号2606********;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陕西省汉中南环路支行,账号2606********;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荣盛滨江悦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号0000********;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大河坎支行,账号0000********;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汉中西关支行,账号1036********;户名: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账号6178********;)或查封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荣盛滨江悦府项目共计143套房屋(南房预售字2021第16号预售许可证项下××号楼××套房屋,南房预售字2021第29号预售许可证项下××号楼××套房屋,南房预售字2021第33号预售许可证项下××号楼××套房屋、××号楼××套房屋,南房预售字2022第22号预售许可证项下××号楼××套房屋、××号楼××套房屋。详见附件1:143套房屋明细),查封、冻结总金额以人民币89794018.95元为限。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3个银行账户(详见:银行账户信息)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荣盛滨江悦府项目143套房屋(详见:143套房屋明细),查封、冻结总金额以人民币89794018.95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