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04执415号
保定恒永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华建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保定恒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华建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14695.70元,扣交执行费159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113099.70元。经和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