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12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庆村59号。
法定代表人:***。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34718.5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套房产,经司法拍卖已执行回案款43780元。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市场监管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290938.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