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596号
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130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