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97号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恒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9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