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97号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恒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9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