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1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事故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冀1126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彦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