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13号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13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