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13号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13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