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科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74614140。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事故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彦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