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174号
原告: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科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74614140。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恒业交通事故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233元,由原告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彦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