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顺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辖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顺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8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顺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2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位于重庆市万科万悦汇2B栋11-5作为其主要办事机构,该地址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审判区依法受理范围,本案不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于案涉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万科万悦汇2B栋11-5,但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应认定其登记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3-14为其住所地,该地址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