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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1091民初3162号 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868.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8786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1日,被告作为买方与原告签订《廊坊鸿坤理想城三期项目可视对讲设备供应合同》,合同总价598758.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截止今日,被告仅支付货款510889.95元,尚欠87868.8元货款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且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故起诉。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需方、甲方)与原告(供方、乙方)签订《廊坊鸿坤理想城三期项目可视对讲设备供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98758.75元;甲乙双方按项目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货物全部进场验收合格后并办理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7%,付款前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合同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给购房业主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在质保期起算2年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双方还作了其他约定。 2019年11月15日,原告提供设备进场。2020年1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510889.95元。2021年11月24日,案涉设备验收移交。余款87868.8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可视设备,被告未依约支付余款,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7868.8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予以约定,本院酌定被告以87868.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1.3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7868.80元; 二、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87868.8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1.3倍,自202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8.36元,由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