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586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路780号2层-5层,统一社会代码:91350211737872727E。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会所2楼103室,统一社会代码:91460100583941688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22)琼0108民初18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20元,并缴纳执行费140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会所2楼103室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居住、就业、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格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