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561号
原告: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35号振兴村6队一组综合楼1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66BXJ。
法定代表人:曾锦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鑫,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室2楼3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APEK22。
法定代表人:奚国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802元,由原告广西警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小瑜
书 记 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