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3262号
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吉油领秀朝阳上院A1、A25、A32幢2**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