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5043号
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市前继继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451210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号**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425385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