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4978号
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4512102Q,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73951659Q,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22988462,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万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 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