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12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40787。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56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