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8376号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利路99号6栋物业大厦第20层自编20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591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21年6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10667.9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13年9月起暂计至2021年6月27日为45231.31元;以1066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岭岚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岭岚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本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当月1-10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等。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原告自2013年9月至2021年6月27日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未交纳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岭岚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关于依法办理岭岚花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的意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经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岭岚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岭岚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岭岚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就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作出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交纳;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当月1-10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另查明,原告的房屋位于岭岚花园小区内,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花园××座××,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3.61平方米。 又查明,《岭岚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在涉案小区内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21年6月28日零时起,原告撤离涉案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本院认为,《岭岚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岭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滞纳金过高须作调整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3.61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13.61元(113.61平方米×1元/平方米),自2013年9月至2021年6月27日,物业服务费共计10667.98元(113.61元/月×93个月+113.61元/月÷30天×27天)。 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即违约金性质。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明显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667.98元及违约金65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7.48元(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5.48元,被告***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