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491民初4783号
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澳居民。
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