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322民初1629号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该公司郁南某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郁南某公司收款员。
被告:曹某,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以曹某已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