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170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6楼6E-1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623289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利路99号6栋物业大厦第20层自编20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591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锦都物业代理部。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24号2**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242H89R。
负责人:***。
被告:珠海市旭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东风路28号3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21884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锦都物业代理部、珠海市旭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