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835号
原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工业园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